社会保障学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题.docVIP

社会保障学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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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部分 学习期间能计算工龄吗 案例23中国工人出版社《新编企业薪酬管理社会保险实用全书》第850页3条解答: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视同在职职工入学,其学习期间工龄计算按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函有关规定处理。一职工以此文献为根据,规定我们把他在校学习时间也计算为工龄。我们没见到过279号文,未同意他规定。对吗? 评析该书所引(80)教计字279号文规定,“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持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同意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持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知青下乡期间可以计算为持续工龄,知青入学时间不可以计算持续工龄。 教计字279号文很长,对在什么状况下入学可以计算工龄,及原国家劳动总局详细规定,郑州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都应有档可查。 究竟谁是死者供养直系亲属 案例99某厂一职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比照工伤处理,由厂每月给死者母亲和女儿发放抚恤金。目前死者丈夫已再婚,如停发其女儿抚恤金与否符合政策? 评析在上下班规定期间和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重要责任,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规定应认定为因工,何来“比照”? “比照”什么文献?死者负多少责任? 有关谁算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死者女儿由谁供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也许有如下状况: 1,假如死者之父有工作,其母应认定为其父而不是她供养直系亲属。假如其父已去世或无生活来源(包括非职工或无农业收入或无其他人供养,且年龄超过60岁),其母可算她供养直系亲属。 2,两者女儿由哪一方供养?如供养关系已确定为男方,则不应支付抚恤费;如由女方供养且供养关系已确定,则应支付抚恤费,虽然这时女儿监护人只有男方。 3,男方再婚后,女儿由谁抚养?是男方还是女方母亲?如由男方抚养并转认为其供养直系亲属后,原则上应停发抚恤费,假如先前已不支付抚恤金,当然仍不需要支付。如由死者母亲抚养,则仍应照发,一切因工死亡待遇应由死者母亲保管,这是《民法通则》规定。 此事发生在什么时候?如已按当时行政法规处理完毕,不必重新处理。但直系亲属供养关系可以转移,否则不能再享有医疗补助待遇。 多发了养老金怎么追回 案例75某单位一职工已退休4年。因养老金计算错误,合计多发了6、7千元。目前重新核定了养老金。但对怎样追回多发钱,内部存在争议,不知能否直接从养老金中扣除? 评析直接从养老金中扣除,和保证养老金准时足额发放基本政策不相符,认为不应当这样做。 由于计算错误,该退休人员多领了不应当获得“养老金”,应当退还发放单位。假如其不予返还,应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提议,首先向其讲明原委,晓以利害,使其可以积极退回该部分钱,可以分期退。“软”不行,就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规定其退还,这一实际上会得到法律支持。同步,有关诉讼费用也要由该退休人员承担。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怎样参与社会保险 案例52王某是一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员工。去年一整年企业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今年不再为分们办理。问询有关部门,得到答复是,由于他们是办事处,不是一种企业,可买可不买,因此企业可以不帮他们买,请问与否如此呢? 评析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地办事处属于其分支机构,一般来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成为法律上主体。由此,在外企业办事处工作劳动者,不能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办事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任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其他单位办理。”因此,包括办事处在内外企常驻机构,聘任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特定劳动服务机构,由特定劳动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由该机构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用工手续(费用可以由常驻机构出)。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权利,又满足了外企分支机构实际用工需求。无法人资格外企分支机构无权直接聘任员工。 无法人资格外企分支机构未通过劳务机构招用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行为。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服务机构,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未被起诉职工享有劳动权利 案例42职工金某因挪用公款经济犯罪,经检察院鉴定免于起诉。三年来,单位不安排工作,也不给生活待遇,他已符合退休条件,又不让他退休。他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吗? 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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