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演讲范文.docVIP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演讲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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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演讲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社会的快速进展,使得社会经济生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人的身体安康权与生命权的理解与敬重,使得人们对民事过错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进展了不断的反省与端详,越来越认为必需采纳无过失责任来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爱护,社会舆论呼声日益增长,2022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 一、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根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担当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担当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的,担当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工程和标准计算。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于两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担当责任,已无异议。但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其责任担当方式的形成与进展有一个过程,《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是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全都,即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不担当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担当责任”。 三、赔偿义务人确实定 这一实践操作无疑又涉及了很多法律理论,这里仅作一些简要阐述。 1、《交通安全法》未规定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确实认也许归权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则根据2022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担当赔偿责任。的规定来予以确定。即除履行职务者外,机动车驾驶人应担当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全部者或保有者的责任确实认目前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担当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局部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局部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恳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恳求的被告应当担当的赔偿份额不担当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担当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恳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恳求的状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的规定来处理。对于简单的诉讼当事人主体确实认时,要求责任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时,赔偿权利人必需把这些共同侵权人都列为共同被告,假如未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必需追加共同侵权人参加共同诉讼。这种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行遗漏共同被告。而且,共同侵权人之间尽管存在着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但对受害人却共同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的规定不仅更加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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