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任期制和契约化改革几个特殊岗位怎么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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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任期制和契约化改革几个特殊岗位怎么做? 党委书记(董事长)这个岗位,属于可纳入可不纳入的范围。 例如中铁系统内多家改革企业就明确了不纳入的要求,突出了董事会独立于经理层,才能管好经理层的要素;而中交系统则要求全体董事长一并纳入,体现了责任层层压实。 实际上,如果不纳入,则程序规范,流程也相对简单,毕竟董事长作为董事会,即聘任主体的总负责人,是要和经理层签订契约的那个人,如果将其也纳入改革范围,总不能“自己聘任自己”,就必然产生很多的麻烦。 但如果经研判有必要纳入的,则需要额外设计流程。 在聘任和契约签订过程中,根据公司法,董事长是董事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因此董事长并不存在所谓“聘任”的过程,《聘任协议》也就没有必要签订,仅需要根据上级控股股东方要求,明确其经营业绩责任,并由上级代表与其签订《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即可(上级代表一般为上级控股股东方董事会或党委领导)。 当然考虑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则还有必要给党委书记、董事长岗位匹配必要的党建考核指标。而在退出环节,董事长如果完成不了指标,要参考契约化刚性退出该怎么办呢? 主要手段有两个,且都需要明确约定,严格实施。 一是如果董事长履职不力,未能达到年度业绩指标要求,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或控股股东)提请罢免董事长,此时就不是解聘,而是罢免的流程。 二是如果董事长未能达成任期业绩指标要求,应规定在董事会换届时,不得参选下一任董事长。这样才能做到契约化管理要求的“刚性退出”。 02 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如果企业是执行董事模式,原则上对执行董事的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和董事长是一样的,也不签订《聘任协议》,只签订《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唯一的区别在于,根据官方政策解释,执行董事模式下,如何进行管理的方案制定权,就不在企业本级手里了。 具体方案应当由上级控股股东方主导确定并指导实施。 但很多国有企业,往往会出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情况,此时必然会出现总经理岗位要聘任,但执行董事岗位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矛盾。 此时常见的手段是,将整个的聘任权限上移,由控股股东方代表与其签订总经理《聘任协议》和《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其中《聘任协议》中仅写明聘任总经理岗位,避免“自己聘任自己”的问题。 而《业绩责任书》则要综合总经理和执行董事的责任确定。 03 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副总经理) 还有一个特殊岗位是党委副书记,需分两类来看。 对于专职党委副书记,由于党委副书记也是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一般不存在岗位聘任,不签聘任协议,而其党建工作任务,也不同于经理层《业绩责任书》,可以不突出经营业绩指标,而更多地体现上级、本级党委对于年度/任期党建工作的要求,确定以定性为主的党建工作任务契约。 但很多企业的党委副书记往往兼任总经理或副总岗位,此时类似于执行董事,聘任时仅聘任经理层岗位,但在业绩责任书中,需要明确分管党务工作、群团工作等工作内容。 04 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岗位,其实和党委副书记岗位非常类似,一般不存在聘任的问题,仅需要明确工会工作的重点任务即可。 但考虑到工会工作的特征,多数企业中,工会主席往往兼着副总岗位,此时应当聘任副总岗位并签订《聘任协议》。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党委副书记兼职工会主席,此时就无需再履行聘任程序了。 05 纪委书记 纪委书记这个岗位及其特殊。 原则上根据中纪委的有关要求,纪委书记岗位必须独立于经营岗位设置。 也就是说,原则上纪委书记兼任任何经营岗位,都属于违规。 同时,纪委的工作任务也难以下达。 主要是因为纪委收到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一方面需要严格按照上级纪委的年度/任期(中长期)工作要求和任务来履职,每年都必须严格完成各项纪律监督、执纪检查事项,同时还需要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加强纪律管理,加强组织建设等。 因此,一般纪委书记在明确纪委工作任务时,本级说了不算,需要优先考虑上级纪委要求,再由本级党委进行管理和考核。 最终的结果可以参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考核计分方式打分并匹配对应的兑现方案,但这一兑现方案仍然需要上级纪委审批。 还有,纪委书记的业绩责任中,原则上是不能出现公司经营业绩责任的,否则就会丧失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不能确保有效的纪律监督。 当然,目前的国企班子现状是,仍然有很多纪委书记兼任了副总的岗位,此时就应当留出充足的分值权重,在聘任经理层岗位后,签订《业绩责任书》时,在业绩责任书中严格落实上级纪委的工作任务,作为考核的一个重点项目,考核结果中,该部分也要由上级纪委审核方能作数。 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其纪委的考核十分独立,需要上级纪委对本级纪委书记进行考核,此时就应当由上级纪委按照百分制考核结束后,再按照约定的权重计算业绩责任的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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