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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特殊广告的审查;一、药品广告如何审查:
(一)法律依据: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第27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总局第27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1.审查机关
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进口药品广告,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通俗称呼:省级药监局;《药品广告审查表》;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 — 备案制
在生产地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以外地发布广告,应到发布地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 省药监局
是否备案标准 — 《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5.先批准,后发布
药品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内容应与批准内容相一致。;;(三)药品广告发布标准
1.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2.处方药广告问题:
(1)只能在专业刊物上发广告。
(2)大众传播媒介禁止发布。
;3.药品广告的警示标识:
通用名、忠告语、广告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名称、“OTC”标识
4.涉性广告:
(1)内容限制:必须以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2)时段限制:电视、广播禁止7:00—22:00发布;(四)禁止的情形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小医生补肺丸”药品广告,于2009年03月1日在《深圳晚报》发布。
1、药品广告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含有如“起到一次治愈,彻底除根的功效。”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药品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天泰颈康片”药品广告,于2009年07月28日在《深圳晚报》发布。
1、广告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治疗、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五)特殊规定
1.不能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栏目、节目上发布。不能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能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2.不能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内容。;二、食品广告
(一)食品分类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
(二)普通食品广告规定
1.-不能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19条、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7条)
-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
-不能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治疗作用。
;2.《食品安全法》54、55条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亮点一: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协等组织不能以广告等形式推荐食品。
亮点二:社团、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推荐食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工商总局《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六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成重点查处对象 ;?——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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