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14篇:反思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 .docVIP

法律毕业论文14篇:反思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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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 14篇 内容提要: ? 反思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 ? 从居民楼顶飞落的两块砖头惹了大祸 ? 浙商刘卫高的 商江湖 ? 俄罗斯人心中的“斯大林格勒” ? 一位艾滋病患者的致命积怨 ? 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目标下法律辩论训练的具体实践与应用 ? 隐名入股容易显名获利艰难 ?  信用体系的内涵与外延 ? 对行 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 行 诉讼法对加强行 管理作用的研究 ? 发给“摇一摇”女友的 短信 ?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 两兄弟分工赡养父母引发家庭风波 ? 在剥夺 治 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 全文共53040 字 反思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 【摘 要】本文通过对热议的全面禁止象牙贸易问题进行思考,发现对象牙这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会对象牙加工销售单位的经营利用权构成侵害。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在厘清了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 类型后,探寻了 保护冲突之解决办法,并以此为基础反思了我国《物权法》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定之不足,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象牙;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用益物权   一、问题的提出   象牙是十分珍稀的野生动物资源,其作为商品的正当性本就受到质疑,况且目前,由于非法象牙贸易的存在,每年都有几万头大象被偷猎,使得大象的生存境况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因此全面禁止象牙贸易对于大象以及象牙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而 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目前只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主要限于行 管理方面的规定,但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其 属性。那么,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究竟是何种民事 呢?本文将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研究起点,分析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 类型,探寻 保护冲突之解决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物权法》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之不足,且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物权法》分析   (一)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 类型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的 所有权制度,但是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制度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于此问题也一直在关注和探讨。那么,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究竟为何种 ?笔者认为,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应当把其归为用益物权,理由如下:   第一,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经营利用是对其进行开发利用的一种方式,因而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利用权。    自然资源利用权属于何种物权,理论上也长期存在争议。崔建远教授在其《准物权研究》一书中将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系列 称为准物权。梁慧星教授认为,虽然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是以获取或采取物之内容的物权,从而区别于以物的支配为内容的物权,但在性质上都是对物的利用,所以这三种 亦为用益物权。   准物权的内涵及性质在理论上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特许物权注重从行 审批的程序出发来作出定义,易造成公 对于私权的过渡干预,因此它们都不适合用来定义自然资源利用权。从《物权法》的既有规定上看,笔者认为自然资源利用权应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以“用益物权”为编名,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一系列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 统一在用益物权之下,可以认为已经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自然资源利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作为自然资源利用权的一种,应当属于用益物权。   第二,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的取得和 内容本身都可以体现其用益物权的属性。   从 的取得上看,单位或个人需要通过行 审批程序取得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很多人因而认为此 属于公法上的 ,但应当明确的是,行 审批这一公法行为只是经营利用权产生的原因,并不能决定其 性质。此时,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 与受让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其实是一种混合的法律关系: 以出让者的身份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是私法关系, 府通过收取出让金和自然资源使用费来实现 的所有者权益;而 以管理者身份与受让者之间又形成公法关系, 府依规定对资源的利用实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收取交易所得税和营业税来维护 作为管理者的利益。从私法关系上看,经营利用权人通过民事合同从所有权人—— 那里获得许可,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经营利用,并支付相应对价,这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   从 本身来看,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实际上就是 人对 所有之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内涵,承载着用益物权物尽其用的效益功能,应当把其归为用益物权。   (二)反思《物权法》规定之缺失   前述分析可知,野生动物资源的经营利用权应当属于用益物权,但现行《物权法》却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物权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权规定的缺失,乃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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