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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预防和处理制度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1、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水平难以进行自我保护。
2、身体发育不健全,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差。
3、规则意识尚未建立。
4、对孩子管理、照应的不科学。
二、幼儿园安全责任范围
1、幼儿园对幼儿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时间范围
, 从孩子入园到离园的时间段内
如果有园车,从早上上车,到下午送孩子下车
, 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内
2、幼儿园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包括 直接使用的,间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场地、
设施设备、用品、用具)
3、关于意外伤害
“意外”不等于“没想到”
法律上的“意外”:是指不可抗力,难以预料、预防、难以控制的原因造成 的,并非是指“没想到”,幼儿园有责任
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是失职,就是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 任。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主要是尽到“注意”义务,做好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三、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设施安全
设施不安全是幼儿园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幼儿园要符合选址标准。
2、设施、用品、用具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购买物品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保存购货凭证。
3、幼儿园要设置安全通道。
4、设备、器械安装规范、坚固。
5、按规定对设施、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更新。
6、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儿用品的规格和标准。
设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设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库房、消防、治安、电器 等基础设施设备。 (二)教育时常
幼儿园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全体员工。
1、幼儿园安全是新员工的第一课。
2、安全教育时常化。
对员工进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教育;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制止幼儿危(wei)险行为。 3、大型活动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
4、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
5、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规则意识。 (三)管 理到位
做到尽职尽责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
幼儿园大多数伤害事故都是失职造成的,不能归责为孩子违反制度。 所有安 全预防措施都必须以教师和员工尽职尽责,加强管理为前提。每一个环节、每位工作 人员都必须尽职尽责,制度、措
施才干起作用。
(四)救治及时
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
对幼儿发生病痛或者伤害不要不懂装懂。
(五) 预案常备
幼儿园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适当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
四、幼儿园安全工作中需特殊注意的几项工作
、门卫制度及家长接送 1
2、幼儿活动、歇息场所必须有人值守
3、不得对幼儿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4、不得让幼儿独处
、严格管理幼儿餐饮 5
6、大型活动要有严密的安全工作部署
7、不得安排幼儿参加不适宜的活动
8、寄宿制幼儿的管理
、及时向家长报告幼儿的安全信息(身体、精神状况) 9
10、重视家长反映的幼儿安全信息(身体、 精神、接送时间)
11、幼儿园园车
五、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必须与幼儿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
能力相适应 (一)保护、管理措施必须与孩子的年龄和认知、能力相适应。不能把 安全建立在幼儿自我保护的基础上。
(二)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必须让幼儿听懂,对幼儿的要求必须是幼儿可以做到 的。
六、 在园幼儿的监护权问题
1、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在幼儿园未接受法定监护人委托的情况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履行 教育、管理职责。 2、幼儿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不要让幼儿把有安全隐患的物品、玩具带到幼儿园。
法定监护人应与幼儿园共同做好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七、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概念
,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 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满 18 周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16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生活来源,则视为彻底民事
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下儿童。
, 简单地讲:10 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人身权、财 产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
的法律义务。
, 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 因此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
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也是最重的。 (二)幼儿 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翼或者放任发生。
幼儿园的伤害事故绝大部份属于过失造成的。
过失即是失职,失职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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