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前景展望.docxVIP

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前景展望.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前景展望 一、 “赵某”事件 2004年12月,赵被任命为一名汽车租赁公司,并每月支付工资。赵的车辆已从上海一家运输公司转移。2007年4月底,赵某被耿某辞退。赵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镇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赵某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上,赵认为耿将运输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故自己与运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镇保”,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提起诉讼,要求该运输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的“镇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运输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是与耿签订的协议,即便赵某押运过挂靠在公司的车辆,也不能说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赵某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赵某劳动报酬,故赵某不受运输公司管理、约束、支配,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挂靠关系、承包关系中的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案明确了该运输公司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较具代表性。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时劳动关系方成立。 从以上三个标准来看,赵某并不受运输公司的管理,显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这种个人承包形式中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发包人与承包个人共同对个人所招用的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劳动法上的责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从而造成实务中的不同理解。本案将发包方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与此前类似案件的裁决结果不同。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模糊规定使用人单位接受个人承包提供服务的法律风险大为增加,也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尽快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避免更多类似争议的发生。 二、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案情回放] 1998年9月孙某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其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按月综合计算工时,如遇轮班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也无法正常休息。据孙某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其从事的工作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在岗。但是进入公司工作以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某依据该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某11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在审理中,孙某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向企业讨要11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该物业公司提出孙某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天,但如何认定像孙某这种一直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的诉讼时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只能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对于职工“翻老账”索要加班费的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的案件,两年以内部分由企业举证,两年以上部分由职工举证。如果职工能够证明企业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费,法院应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了孙某索要11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盲点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像本案这种处在在职工作状态下的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加班工资案件的一个共同点均是由劳动者翻旧帐而引发的且追索时间长,动辄索要十年、二十年的加班工资。 有关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问题,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4****350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邓**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