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docx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及其代理人、证人和亲属提出的案件,不得受到严惩。”。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应当如何正确认识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目前在法学界和实际部门都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 一、 限制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提出来的。它是对封建上将上诉被告人施以酷刑,任意加重刑罚的否定。这一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用。最早见诸于刑事诉讼法的,有一八七七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近重的刑。”一八九—年的日本刑诉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该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这一原则为时较晚。如英国,过去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案件时,有权加重其刑罚。已直到《一九六八年刑事上诉法》颁布,才确认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苏联、东欧国家亦采用这一原则。如一九二三年的《苏俄刑诉法典》和一九五八年《全苏刑诉立法纲要》中,都作了明确规定。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的刑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上诉不加刑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较为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目前,各国刑事诉公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儿点: (一)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第二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三)经第二审或第三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四)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各国的作法并不完全相同,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一)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它措施。如联邦德国刑诉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麻药中毒处所。”又如不妨碍增加被告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二)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罚条。据日本判例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认定比原判决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例如,一审法院以窃盗罪宣告被告人二年徒刑(日本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犯窃盗罪,处十年以下惩役),控诉审法院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日本刊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二年徒刑面不得加重刑罚。 (三)经上诉审法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刑罚。如《苏俄刑诉法典》规定:“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已经判明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实施较重犯罪行为的情况时,第一审法院才能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的犯罪的法律。” (四)部分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英国对治安法院审判的上诉案件。据英国《一九七一年法院法》规定,刑事法院在审理不服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治安法院的权力。这就是说,刑事法院有权重新作出判决,给予任何惩罚,不论是否重于或轻于治安法院所给予的惩罚,但必须是下级法院有权给予的惩罚。 二、 限制上诉权的适用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上诉的案件,是否要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过去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也采取过不同的作法。基本上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如果被告人在上诉后被加重刑罚,势必会使被告人对提出上诉产生顾虑,具有上诉理由也不敢上诉了,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诉审法院对原判决量刑不当的,不论是轻罪重判还是重罪轻判,都应当改判。如果经审查后明知重罪轻判而不去改判,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精神,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再一种意见认为,上诉审不能直接加刊如果确属重罪轻判的,上诉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由第一审法院改判,加重其刑罚。理由是,上诉审法院直接改判,属于终审判决,这就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把案件发回由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被告人不服判决还可以提出上诉,不妨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如何看待和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目前虽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无论是从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还是从执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上诉制度本身的要求来说,都是必要的。因而也是正确的。 (一) 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设立上诉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上诉包括被告方的上诉和控诉方的上诉。由于刑事诉讼最终是要解决是否和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所以,充分听取被告方的上诉理由,对于上诉审法庭作出正

文档评论(0)

lgjllzx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刘**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