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最终版.最终版.最终版.最全版演示课件最终版.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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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那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监视总站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抄送:市建立交通委,市监管办 各区县质监站;编制依据: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 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及其配套标准,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 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 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 责任主体的落实 : 建立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立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工程管理的工程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 已验收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平安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工程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三) 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 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 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 晰.;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一)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立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 建立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 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工作组参与人员: 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施工 总承包单位工程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三) 分户验收工作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质量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验收方案有检查小组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建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验收方案应归入施工总包单位竣工资料内.;(四) 分户验收以实物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展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工程,建立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实物测量、功能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 (五) 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一、二),并予以签字确认;;(六) 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要求的,分户验收领导小组应签发书面整改单,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展复查; (七) 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负责 人 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上分别签字并盖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加盖的为企业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可加 盖工程章;;(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应作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净高、净开见尺寸抽测表?(附件三)以及相关原始 验收记录(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包括 检测报告)应存于建立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九) 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立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视机构备案;;(十)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结果进展 复核.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 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 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质检单位作用第六条 质量监视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视核查 (一) 分户验收工作的监视核查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视机构对竣工验收小组复核工作进展的程序监视; (二) 质量监视机构应在监视记录中记载分户验收监视核查内容,并在监视报告中反映建立单位组织分户验收情况.;第七条 凡未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建立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视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视报告.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一经查实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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