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针对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的所得税课税除外_范志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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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6 No. 6 ,2021 年第 期 税务与经济 ( 239 ) Taxation and Economy (Serial No. 239) 总第 期 檵檵檵檵檵殝 檵 殝 檵 税务研究殝 殝檵檵檵檵檵 论针对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的所得税课税除外 1 2 , 范志勇 李 奇 (1. , 100044 ;2 . , 100086)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 ] , 摘 要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客体范畴无法涵盖重整豁免债务的情形 重整豁免债务应被税法定性为 。 、 、 , 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基于破产重整企业的税负转嫁性 量能课税原则 课税特区等不同理论视角的分析 。 重整企业豁免债务负担所得税的做法将违背实质正义的要求 我国税法针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被豁 , , , 免的债务 依照债务重组的税法规则计征企业所得税 造成破产程序主体之间利益的失衡 严重影响了破 产制度价值的发挥。 , 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具有本质区别 重整豁免债务的税务处理方案的妥当设置应脱 。 , 离债务重组的税法思维定式 我国税法规范宜明确将重整豁免债务列入所得税课税除外情形之中 以排 除税收优惠路径的干扰。 [ ] ; ; ; ; 关键词 重整豁免债务 重整税负转嫁 课税特区 所得税课税除外 不征税收入 [ ]F810. 42 [ ]A [ ]1004 - 9339 (2021)06 - 0030 - 08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税收贯穿于破产案件始终 破产程序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涉税问题 因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而产生 , 。 , 的税负 则是破产涉税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的争议问题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 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 格往往得以存续, , , 在重整计划被执行完毕后 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得以实质豁免 我国破产立法并未规定 。 , 企业因重整豁免债务是否产生税负 我国税务机关根据相关企业重组适用的税法规范 认为重整债务人 “ ”, 。 的债务豁免属于企业 所得 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被课以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的主张遭到了重整企业以 及其债权人等重整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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