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369-2009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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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369—2009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woodwork for import and export2010-03-16实施2009-09-02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808705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数码防伪。 SN/T 2369—2009前言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可辉、郭琼霞、詹开瑞、林石明、陈寿铃、李德福、林峰、姚向荣、郑耿。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369--2009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木制品woodwork木料制成的及木料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不包括木包装)。3检疫依据3.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3.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规定的检疫要求。3.3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3.4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木制品植物检疫要求。4仪器和器具锯子、木凿、木工斧;体视显微镜、手持放大镜;线虫分离筛、白塑料布(约1m²)、手电筒、毛刷、剪刀、镊子;样品袋、指形管、标本瓶、记号笔等。5 检疫准备5.1审核报检资料,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5.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5.3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6现场检疫6.1检疫方法6.1.1核查货证检查木制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批次代号、唛头标记和木制品的包装物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6.1.2包装物检疫检查木制品的包装物,包括外包装及所含小件货样的内包装,检查包装物及其缝隙中有无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及蛙孔等为害状,检查其有无夹带士壤等禁止进境物。6.1.3木制品检疫 病害检疫对木制品进行病症检查,检查其有无松材线虫危害的蓝变症状,将可疑的样品装人样品袋供实验室2 SN/T 2369—2009分离检验鉴定。 害虫、杂草检疫将木制品放置于白塑料布上,检查其是否有害虫,钻蛀性害虫的蛀虫孔、虫道及其虫粪等为害症状,将可能带有活虫的可疑样品装人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同时,采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和夹杂其中的杂草籽等振落于塑料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杂草籽装人指形管,供实验室检验鉴定。其他项目检疫检查木制品是否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6.1.4木制品的检疫处理在检疫的依据中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的木制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6.2 抽查与送检6.2.1抽查比例以一检疫批为单位,按卡列比例抽样查验:10件以下全部查验;—11件~100件查验10件;-101件~1000件,每增加100件,查验数量增加1件;—1001件以上,每增加500件,查验数量增加1件。每件内含有小件的,查验数不少于该件丙含有小件数的四分之一。6.2.2抽查方法在木制品堆垛上、中、下等不部位,随机抽取查验样品6.2.3样品送检将现场检疫发现的有害生物及有可疑症状的样品,标明报检号、品名、数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和取样日期,送实验室进一步检验。7实验室检验与鉴定7. 1 病害检验与鉴定对送检可疑样品进行病害症状检查,观察有无典型的蓝变症状,对有蓝变症状的样品进行线虫的分离检验与鉴定。7.2 害虫、螨类检验与鉴定对送检可疑样品进行虫害检查,将检获的害虫,螨类置于体视显微镜下检验鉴定。对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虫卵、蛹进行饲养,需要时,连间样品一并置于害虫饲养箱中进行饲养,成虫羽化后进行检验与鉴定。7.3杂草检验与鉴定将检获的杂草籽置于体视显微镜下检验与鉴定。8结果评定与处置8.1合格评定经检疫,符合3.1、3.2、3.3、3.4的检疫规定,评定为合格。8.2不合格评定检疫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现禁止进境物;发现双边协定、协议、备忘录等条款中订明的有害生物;2 SN/T 2369—2009发现其他不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8.3不合格的处理出境的,应针对情况实施检疫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作不准出境处理。进境的,应实施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SN/T 2369--2009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 www. . cn电话:68523946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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