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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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财政总会计制度 财政部国库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会计要素 4 第三章 会计科目 18 财务会计科目 26 预算会计科目 88 第四章 会计结账和结算 124 第五章 会计报表 128 财务会计报表 129 预算会计报表 160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175 第七章 会计监督 176 第八章 附 则 176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 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 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政府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 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总会计。 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一般 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 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事项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 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总会计的职责主要包括: ( 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预算收支、资 产负债以及财政运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 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 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 2 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 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 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通过 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 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并对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 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 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 关系。 (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 告编审和汇总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下级财政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 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总会计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 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 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总会计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 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区分并相互衔接,全面清 晰反映政府财政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 3 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收支业务,在采用预算会 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对于不同预算类型资 金间的调入调出、待发国债等业务,仅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八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 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 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九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 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 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 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报告 清理期。 第十一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以元 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 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 4 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因汇率变 动产生的差额记入有关费用和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 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要素 第十四条 本制度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 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 用;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第一节 资 产 第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 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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