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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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供水系统和各用电 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系根据水电部(77)水电生字113文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并参照《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 3 条 本规程合用于本公司各单位的在运用中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 员(包括运行、检修、试验、安装、设计等人员)。 所谓“运用中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电或者部份带电以及一经操作,即可 带电的电气设备。 第 4 条 本规程各条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的内容相抵触时,则执行上级的规 程。 若从事本章规程范围外的工作或者不详细之处, 如路线施工电缆敷设等, 则 仍要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 5 条 为避免本单位所编写的规程在内容上的重复, 本规程中未编部份及 不够具体部份, 如电气试验工作; 倒闸操作等, 可按照本单位的有关的电气规程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6 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要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规程培 训,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组织学习,按本地区供电部门的安排,每年进行考 试。对本单位所编写的各种规程和执行情况,应进行时常检查。 第 7 条 在各项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本规程,违返本规程者,要严处理。 第 8 条 发生事故后, 应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 任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并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 9 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体以下条件: 一、经医生鉴定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 聋哑、色盲等)。 若发现有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病症的电气工作人员, 各级领导应及时将其调换 工作。 二、 具备必备的电气知识, 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 熟悉本规程中的有关部 门,并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首先学会触电拯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见附录一) 第 1 0 条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各泵站,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变(配)电所。巡井工进变(配)电所查表时,必须在遮栏外进行。新参加电气 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暂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暂时工等)须经安全教 育, 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 才可进入参加指定的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的支持和配 合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 工作前应由值班人员或者工作负责人介绍现场电气设备 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安全措施。 第 1 1 条 本规程对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上者。 低压: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者。 第 1 2 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分为下列三类: 2 一、全部停电工作:在同一高压变(配)电室内的两个电源(两段母线)、 全部停电或者单回架空路线的停电工作。 二、 部份停电的工作:指变(配)电室内部停电,即双电源中有一个电源停 电或者双母线中有一段停电(母联开关须在断开位置)。在同一杆架上的双回路 架空路线中有一回路停电的工作等。 三、不停电的工作: 指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或者不存在偶然触及导电部份的 可能性,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者导电部份上进行的工作。 第13条 凡在本单位的电气设备或者需在外单位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及 挂暂时接地线, 必须向该设备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得到批准后才干进行工作。 需要停电工作的设备,须事先向供电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停电手 续后, 再进行工作。 第14条 凡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 一、高压绝缘杆,绝缘夹钳。 二、高低压验电器。 三、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等。 四、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有便携式接地线(断面积符合要求25平方米) 五、有能满足最大范围使用所需要量的各种标志牌。 六、各种登高作业时的安全用具,如腰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七、有色护目眼镜等。 第二章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的普通规定 第一节 泵站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15条 有高压机电的泵站的值班电气人员不少于二人,必须熟悉本站电 气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方式, 掌握操作技术。 值班负责人和单独值班人员应由有实 践经验的人员(四级工以上)担任,并经领导批准。 第16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者越过遮栏进 行工作。 人体、遮板和绝缘板与带电导体间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 的规定。 表1:人体、遮栏、绝缘板与带电异体间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千伏) 安全距离(米) 无遮拦 有遮拦 有绝缘板 1及以下 0.1 可接触导体 6-10 0.7 0.35 可接触导体 35 1.00 0.60 第 1 7 条 在变(配)电所(或者高压开关室)进行停电检修,试验和安装 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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