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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协议合同
甲方单位: (简称甲方单位)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联系方法方式:
公司传真:
乙方单位: (简称乙方单位)
演员:
委托代理人:
公司地址:
联系方法方式:
公司传真:
演员身份证号码:
演员居住公司地址:
合约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____________聘请乙方单位签约演员 作为_______________的形象代言人.(以下简称“艺员”)
合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单位聘请乙方单位艺员 担任 形象代言人,就乙方单位姓名、肖像、声音、表演的制作和应用事宜,订立协议合同如下:
第1条 乙方单位艺员代言承诺
乙方单位艺员出任__________________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及企事业单位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在协议合同期内,乙方单位艺员拍摄甲方单位生产产品的影视壹次及平面广告 次.乙方单位授权甲方单位在本协议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单位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于甲方单位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POP广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事业单位公关活动.
甲方单位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将创意及造型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单位过目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乙方单位及其艺员需在5天内确认,乙方单位及其艺员5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II. 合约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或者机构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乙方单位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2个工作日.如创意上相关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则乙方单位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天,乙方单位及其艺员不得有议意.(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间)
III. 合约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或者机构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壹次平面拍摄时间2个工作日.工作以每天不超过14小时为限(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间)
3、乙方单位在两年内参加甲方单位企事业单位 次活动,每次1个工作天,公共活动时间、有关内容和形式由双方商定.
I.甲方单位企事业单位活动的安排、活动细节和相关流程等亦应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单位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
行.乙方单位及其艺员需在5天内确认活动方案,乙方单位及其艺员5天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同意参与活动.乙方单位艺员活动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当作乙方单位违约行为,甲方单位保留追究乙方单位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2条 使用期限及使用地域
甲方单位对乙方单位艺员的肖像使用时间权限为: 甲方单位将乙方单位艺员的形象(包括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自首次应用于大众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等】、生产产品广告、POP广告发布之日起贰年.贰年的投放时间按广告投播及发布的时间开始计算.签协议合同后的4个月内,要把广告拍摄时间、广告投播和发布时间定下来.即影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发布和投播的使用期限从签协议合同的4个月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单位对乙方单位艺员的肖像使用区域为:中国(不包括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因卫星传播超过规定区域的不属违约).协议合同到期后根据惯例带有广告品标志的甲方单位生产产品的使用时间可顺延叁个月,以保证甲方单位更换和收回及处理这些物品所需的时间.自上述期限届满后,未经乙方单位艺员书面许可,甲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单位艺员肖像权.
乙方单位艺员只代言甲方单位品牌的 用品,不包括 用品.
此次所拍摄的含有乙方单位艺员肖像有关内容的影视动态及平面作品甲方单位不可用于其它不属于甲方单位的任何生产产品包装.
本协议合同到期后,甲方单位无权再以任何方法方式使用本协议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本协议合同到期后甲方单位无权授权任何第3方使用本协议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本协议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单位有与乙方单位艺员续签此类协议合同的优先权.
第3条 协议合同金额
甲方单位同意向乙方单位艺员支付本协议合同项下肖像使用权的费用,其金额为(税后)¥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4条 支付方法方式
本协议合同签约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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