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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是归属于社会应急力量,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登 记注册,年龄在十八周岁 (含)至六十五周岁 (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 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或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的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防灾、减灾、救灾、救援、训练、演练、培训、 竞赛活动过程中及往返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 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就诊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应急力量专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身故的,保险人按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 委员会备案 (JR/T0083—2013),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应采用 《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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