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29.12-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 通信单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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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A90DB备案号:24593-2009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2-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2008-12-31发布2009-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1/329.12-2008 DB31/329.122008前言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3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其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31/329的第12部分,是本市通信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本标准除4.1.1表1中序号3、5、6、7、9、10、11、13、19、20、21、23、25、28、31、32和5.1.2、5.1.3d)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卫国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网通公司、上海铁通公司、上海缘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顾忠平、朱明初、应福宝周海泉、杨胜祥、廉平、谢远明、严嵘。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08年11月首次制定。I DB31/329.12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644电子遇查系统技术要求YD 5003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DB 31/321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10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术语和定义下列本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通信局房承载基础电信业务通信设施和辅助设施,并由多个通信机房组成的专用建筑物(或部分)。3.2通信机房指安装有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附属的房间。 DB31/329.1220093.3通信基站是移动通信中组成蜂窝小区的基本单元,完成移动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通信和管理功能的基础设备。3.4营业厅办理各类电信业务,并进行现金收费的营业场所。4系统要求总体配置要求4.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4.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4.3通信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4.4营业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3的要求,4.5通信单位的办公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10的要求。4.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7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表1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要求1通信局房所在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通信局房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3通信局房电梯轿用内推荐4视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出入口、电梯厅强制5频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通道推荐6安通信机房内推荐7防彩色摄像机储油库推荐8监客户资料室强制9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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