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专题课课件.pptVIP

政务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专题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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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如何把握 1、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 2、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 3、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而非信息保有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 * 《条例》没有信息公开受理规定,24条仅作了收到申请限时答复的规定。 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起算(《条例》第24条)。 《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没有将政府信息不存在作为一个概念进行界定,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可以不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予以对待,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该当告知请求人,但是内行政执法和司法理论中,这个看似众所周知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概念常常会引发不同理解,因此需求进一步界定。对于行政机关曾经制造、获取但未保存的信息,能否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在司法理论中存有争议。 档案馆信息≠政府信息 吴老先生是著名的书画收藏家,在“文革”期间受到错误的批判,其收藏的字画被查抄没收。“文革”结束后,吴老先生被平反,部分字画予以发还,但仍有部分字画遗失。吴老先生去世前嘱托儿子吴先生尽力搜寻。由于时间久远,吴先生苦寻不着,遂向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当年查抄字画的清单。而文物局告知吴某,该清单早已移交档案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档案工作系统,1987年还专门制定了《档案法》。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应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凡是移交档案馆的档案,均应按照《档案法》规定的时限向公众开放。公众对于开放的档案,可查阅利用。 沈李平法官在此提示,文物局移交档案的行为符合《档案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移交后的查抄清单,即属于历史档案,不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因此,吴先生申请政府信息的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官建议他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向档案馆申请利用相关清单信息。 江苏“陆红霞案”,原告分别向南通市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委申请公开“接处警记录”、工程项目批文、“被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等政府信息。虽然表面没有明确提出要求解决拆迁安置问题,但这些信息无疑描绘出其纠纷形成路径:被拆迁→找政府寻求救济→上访。 “宋春有案”也是这样,因城管执法导致行政纠纷,2013-2015年间,宋春有连续向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政府、财政局、税务局等多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政府领导人工资状况、区城管大队日常收支流水账、区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纳税申请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律依据”等,但宋在申请信息公开时一直宣称自己为了“监督政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 注意事项: 1、要求申请内容明确;不明确的告知及时补正。 2、申请表或申请书上若有修改,要求申请人在修改处签名,以防申请人事后否认。 3、出具登记回执,明确收件时间。 4、留下送达地址。 5、注意每天查看对外公布的指定受理邮箱,及时处理。 (二)登记受理 * 政务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专题课课件全文共45页,当前为第22页。 工作要点: 1、要求明确申请内容。 2、指导按照“一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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