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的简介讲稿课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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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的简介讲稿课程;; 一、BOT的基本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直译就是“建设-经营-移交”,BOT 其实是作为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形式。一些权威组织对其作过定义,如: 1、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把BOT定义为:私有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对基础设施进行筹资、建设、维护及经营,此后所有权移交给公有。; 2、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把BOT定义为:“政府给与某些公司新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取这种方式。私人合伙人,或某国际财团愿意自己融资、建设某些基础设施,并在一定时期经营该设施,然后将此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 3、 亚洲开发银行(ADB)把BOT定义为:项目公司计划、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经所在国政府特许在一定时期经营项目;特许权到期时,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移交给国家。 ; 4、 我国原国家计委(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所称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就是指BOT投资项目,将其含义界定为:“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无偿交给政府部门”。 ; 从以上四种定义可以看出,BOT实质上是一种债务与股权相混合的产权,它是以项目构成的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发起人、私人投资者、运营商等组成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设计、咨询、融资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承包,当项目竣工后再特许期内进行运营,向用户收取服务费,以收回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最终将项目交给政府。 解释: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 二、BOT模式溯源 作为一种项目投融资和建设模式,BOT被许多国家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事实上,这种引入私营机构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早已有之。工业革命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曾使用近似于这种方式建设了一批基础设施项目。 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在一些运河、桥梁的修建中就出现了私人投资的身影。; 比如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10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这种具有BOT性质的投资方式在效率上远远高于行政部门。 ;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尽管当时并未使用BOT这个词)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上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BOT这一术语的首次提出是在1984年,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尔提出想利用BOT模式建造阿科伊核电厂。由承包方和土耳其政府机构—电力管理局组成一家公司,筹资、建设、拥有和运营电厂,运营期间电管局将以固定价格从项目购买电力,运营期满后电厂移交给土耳其政府。尽管土耳其政府与投标人加拿大原子能公司、原西德发电站联合股份公司进行了几年的谈判,但该项目最终没能付诸实施。主要原因之一是各方未能达成满意的分摊风险协议。 ; 欧美国家发达的市场体系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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