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计技术交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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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计技术交流二篇 目 录 1. 技术交流 | 电源为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UPS间是否需要设置防爆电气和氢气报警装置? 2. 技术交流 | 可不设置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篇一: 电源为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UPS间是否需要设置防爆电气和氢气报警装置? 针对UPS间(电源为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是否需要设置防爆电气和氢气报警装置进行了探讨,大家均对此发表了不用意见,安评刘工将讨论的部分依据列示如下,以期各位批评指正。 一、需要设置防爆电气和氢气报警装置 依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9.9.2条条文说明,铅酸、镍镉类蓄电池充电时会产生少量氢气,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在老化、短路、内部故障情况下,也会释放氢气,将充电间(区)设置在远离明火、高温场所,可从布局上提高安全性;规定充电间(区)远离人员密集作业场所,可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时人员受到直接和间接伤害。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12V 及以上,容量为 25A???h 及以上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 10A ? h 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第3.0.7条,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依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3.2.5条,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综上所述,电源为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UPS间需要设置防爆电气和氢气报警装置。 二、无需设置防爆电气和氢气报警装置 依据《电力用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DLT637-2019)第7.2.1条: 7.2.1 气体析出量 蓄电池按8.8试验,单体蓄电池平均每安时对外释放出的气体量Ge、Ge′在标准状态下应符合下述规定值: a)在20℃及单体蓄电池电压为Uflo的浮充条件下,Ge不应超过0.04mL; b)在20℃及单体蓄电池电压为2.40V的浮充条件下,Ge′不应超过1.70mL。 由以上条文可知,氢气析出量很少。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2.5条,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酸性蓄电池室(不含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等特殊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 综上所述,电源为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UPS间无需设置防爆电气和氢气报警装置。 篇二: 可不设置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安全评价部公众号发布文章《 技术交流 | 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该文章列举了无需设置消火栓的条文依据。 安全评价部专家群内林工事后补充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相关依据,安评刘工补充后列示如下。 一、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的依据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5条,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的地上区间和一级耐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的厂房和民用建筑;(2)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3)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二、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依据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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