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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董监高法律责任剖析
——康美药业董监高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判决启示
王蕊1
2021 11 12
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落下帷幕。 年 月 日,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除康美药业承担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投资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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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损失赔偿责任外,康美药业 名董事、监事、高管,还有年报审计机构及
签字会计师等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赔偿责任。这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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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 (万余名)、赔偿
2020 5 13
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早在 年 月 日,中国证监
2020 24
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了 〔 〕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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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决定书》(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等 名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了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行政责任。康美药业董监高承担的行
政及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当事人 职务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一、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
名 投 资 者 赔 偿 投 资 损 失
2458928544 元。原告所获赔偿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投资差额损失与
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
康美药 之和。其中投资差额损失 (买入
业股份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x 持股
1
有限公 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数量× (1-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
司 影响比例),买入均价采用第一
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
计算,多个账户应合并计算,证
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涨跌幅
与生物医药 (申万)指数涨跌幅
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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