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实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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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无实习、不职教的原则,职业学校必须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学生入企实习。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实习的本质仍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重在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实习实训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处监督管理,各专业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校企合作管理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对各专业部提报的实习方案、实习协议、实习学生名单等材料以及实习过程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部门学生实习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专业指导教师等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方案实施等工作。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选派学校和实习单位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及考核标准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三)检查和指导实习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四)组织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五)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在实习平台填写和提报有关实习材料。 第五条 各专业部及崔召校区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认识实习一般安排在二年级进行。根据专业特点,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单位。 岗位实习安排在三年级进行,专业部及崔召校区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方能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统一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除特殊情况外(如身心残疾、大病等),所有学生均需要参加岗位实习。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五)具备下列之一情形,不能作为实习单位 1.实习单位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专业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专业部及崔召校区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八条 专业部及崔召校区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习时间,岗位实习一般为 6 个月。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九条 专业部及崔召校区应与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与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 第十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学生在岗业务工作情况,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以及爱岗敬业、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代表实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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