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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
学时:34 课程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述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民族自治权及其具体分类、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保障等内容。
课程教学要求: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系统、准确地掌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教学时数与教材:
1、教学时数:34学时
2、教材: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的民族自治法规 二、建国时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
三、1954年宪法颁布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 四、1982年宪法颁布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 五、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成熟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民族法学的基本学科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与进步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概念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指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一是民族关系,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关系。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基本法律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任务 基本任务表现为:
1、通过调整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少数民族
的自治权利。
2、通过调整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方的关系,即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以保
证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3、通过调整全国范围和民族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以维护和发展平等、团
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关系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意义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一是国家,二是聚居的少数民族,三是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一、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维护国家统一相结合的原则 二、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三、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
四、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原则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表现形式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外部结构表现形式 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以外的、构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条款问题。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部表现形式
是指各类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按照不同层次形成的合乎逻辑的内在统一体。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在我国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和名称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一定级别的行政区域
(3) 民族自治地方是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特殊行政区域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 三个基本条件:(一)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二)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当地经济发展(三)参酌历史情况 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程序 两道程序:(一)充分协商拟定 (二)报请批准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更
变更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和程序:
第一,要保持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相对稳定。
第二,对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区域界线的变动,必须经过充分协商拟定。 第三,报请批准。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况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实践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7年5月1日到1958年底,为全面建立阶段。 第二阶段,从五十年代末到十年动乱结束,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工作受到干扰
和破坏时期。
第三阶段,从十年动乱结束至现在,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工作的又一黄金时代。 二、五个自治区的建立 (一)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建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立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立 (五)西藏自治区的建立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自治机关的概念
二、自治机关的组成及其特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的特点
三、自治机关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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