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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检验人员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
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人员的考核、注册、执业、
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全国船舶检验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直属海事局依据授权开展船舶检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船舶检验的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
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和执业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注册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类别分为A、B、C、D 四类:
A 类: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 (含远洋渔船)、海上设施及相
关船用产品、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B类:可从事国内航行海船 (含国内海洋渔船)、国内海上
设施及相关船用产品、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C类:可从事内河船舶 (含内河渔船)、内河水上设施及相
关船用产品、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D类:可从事船长20米以下内河船舶、船长12米以下海洋
或内河渔船、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第五条 注册为A、B、C类别的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等级分
为验船师、高级验船师、首席验船师。注册为D类别的船舶检验
人员,注册等级分为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
第六条 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首席验船师应
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助理验船师
1.通过适任验船师资格考试并从事检验实习工作不少于1
年;
2.具有解决相应类别检验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验船师
1.通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并从事检验实习工作不少于1
年,或者取得助理验船师等级并在此等级上从事检验及其相关工
作满2年;
2.具有独立解决相应类别检验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高级验船师
1.取得验船师等级并在此等级上从事相应检验及其相关工
作满5年;
2.具有独立解决相应类别检验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主持过地市级及以上船舶检验重大课题研究或检验任务。
(四)首席验船师
1.取得高级验船师等级并在此等级上从事检验及其相关工
作满5年;
2.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船舶检验重大课题研究或检验任务;
3.在船舶检验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在解决重大船舶检验
技术问题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的考核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检验技能
评估。
专业知识考试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组织、测定船舶检验
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类别船舶检验理论知识的考试。
检验技能评估是对人员是否具备拟注册类别的实际检验能
力和拟注册等级的条件的评估。
第八条 专业知识考试分为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和适任验船
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发放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检验技能评估包括对人员注册类别和注册等级的评
估。通过评估的人员注册类别不得超过专业知识考试通过的类别
和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检验技能评估由所在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业知识考试和检验技能评估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
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人员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相应的考核;
(二)仅在一家船舶检验机构注册;
(三)满足相应的培训要求;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检验人员注册,应由其所在船舶检验机
构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 (以下简称 “注册机构”)提交以下材
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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