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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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检验人员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 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人员的考核、注册、执业、 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全国船舶检验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直属海事局依据授权开展船舶检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船舶检验的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 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和执业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注册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类别分为A、B、C、D 四类: A 类: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 (含远洋渔船)、海上设施及相 关船用产品、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B类:可从事国内航行海船 (含国内海洋渔船)、国内海上 设施及相关船用产品、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C类:可从事内河船舶 (含内河渔船)、内河水上设施及相 关船用产品、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D类:可从事船长20米以下内河船舶、船长12米以下海洋 或内河渔船、船运集装箱的检验。 第五条 注册为A、B、C类别的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等级分 为验船师、高级验船师、首席验船师。注册为D类别的船舶检验 人员,注册等级分为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 第六条 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首席验船师应 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助理验船师 1.通过适任验船师资格考试并从事检验实习工作不少于1 年; 2.具有解决相应类别检验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验船师 1.通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并从事检验实习工作不少于1 年,或者取得助理验船师等级并在此等级上从事检验及其相关工 作满2年; 2.具有独立解决相应类别检验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高级验船师 1.取得验船师等级并在此等级上从事相应检验及其相关工 作满5年; 2.具有独立解决相应类别检验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主持过地市级及以上船舶检验重大课题研究或检验任务。 (四)首席验船师 1.取得高级验船师等级并在此等级上从事检验及其相关工 作满5年; 2.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船舶检验重大课题研究或检验任务; 3.在船舶检验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在解决重大船舶检验 技术问题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的考核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检验技能 评估。 专业知识考试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组织、测定船舶检验 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类别船舶检验理论知识的考试。 检验技能评估是对人员是否具备拟注册类别的实际检验能 力和拟注册等级的条件的评估。 第八条 专业知识考试分为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和适任验船 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发放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检验技能评估包括对人员注册类别和注册等级的评 估。通过评估的人员注册类别不得超过专业知识考试通过的类别 和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检验技能评估由所在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业知识考试和检验技能评估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 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人员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相应的考核; (二)仅在一家船舶检验机构注册; (三)满足相应的培训要求;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检验人员注册,应由其所在船舶检验机 构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 (以下简称 “注册机构”)提交以下材 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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