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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损坏公物赔偿条例(2)
学校损坏公物赔偿条例(二)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优良品德,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学生都有爱护学校公物的责任,都有监督、制止、举报损坏公物的权利, 都有对损坏的公物赔偿的义务。 第三条 赔偿实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制度。 由损坏人员赔偿,无法确定损坏人员的由该班集体赔偿。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第四条 报修、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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