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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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执行。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住所: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住所: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i、股东,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出资证明书 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第十条股东权利 1、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意见; 7、认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进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暂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输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其它需要明确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 让)或者部份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允许; 不允许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 意转让; 3、经股东允许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 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 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依据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沙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确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 2 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者持有公司股分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 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屈行 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 形式作了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组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工作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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