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docVIP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引言 思科诉华为案曾是国际上轰动一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从案件的提起到最后出人意料地以和解终结,其每一步的进展都吸引了关注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人的眼球。美国思科,作为世界上最大型的通讯设备提供商,其神经随着华为的异军突起而异常紧绷。思科诉华为案也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国际化企业在发展中与跨国企业之间短兵相接的一次重要战役。虽然沸沸扬扬的思科与华为知识产权之争戏剧性地结束了,但在中国“入世”后两家有影响的中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还是促使我们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问题,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控制问题,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维护与反垄断问题等。而这些关键问题中更核心的问题是,我们国内的企业应该如何加快自己的创新能力,即如何使得自己有知识产权。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新能力(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我有了知识产权后如何保护的问题。而保护既需要利用法律,也需要企业自己采取合适的措施和策略。 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而知识产权既是此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受到的损失常常是惨重甚至无法挽回的。所以,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而保护既需要利用法律,也需要企业自己采取合适的措施和策略。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取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商号等。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前者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则包括从1980年加入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到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共15个国际公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逐年提高。但客观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许多亟需完善之处。 二、知识产权的取得 知识产权自产生以来,对其权利性质的争论在学术界从未停止。但“知识产权在今天中国是被当作一种民事权利对待的……被实实在在地规定在民事权利中的”。企业关注的焦点不是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权,而是这种权利的价值和收益,即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和收益性。所以权利的取得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 知识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1)权利主体问题 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如生产、孳息、先占等,一般既无主体的特定身份要求,也无需国家机关的特别授权。而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则不同,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两个方 面,即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当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国家 授予性的特点。② 由于企业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而是由员工或其委托的他人进行研究和开发,于是产生 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的问题。对此,法律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③但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约 定来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 (2)通过合同确定权利归属 无论是知识产权自主开发还是委托创作,法律都赋予了相关人员自由约定的权利。企业应通过事前约定避免权属纠纷的发生: ①高新技术企业应首先在企业章程中规定企业应严格控制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并建 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证执行; ②企业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将来工作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 ③委托开发或共同开发的,企业应在委托合同或研发合同中明确规定将来工作产生的 知识产权的权届。 2.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的几种情况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基于继受取得的原 因,同一知识产品之上拥有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普遍存在,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发生继受取得的权利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即继受主体不能取得专属于创造者的 人身权利,如署名权。①但缺少署名权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不大。 第二,某类知识产权仅是不完全转让的,继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6223f873f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文档,就是专业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