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5010-1993  无轨电车底盘通用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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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7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无轨电车底盘通用技术条件 Trolleybus chassis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CJ/T ·5010—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轨电车底盘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贮存的一般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与CJ/T 5004 中所列各型无轨电车配套的底盘,也适用于相应的无轨 电车散发底盘。 2 引用标准 GB 516 载重汽车轮胎 GB 755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2977 载重汽车轮胎系列 GB 3487 汽车轮辋规格系列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GB 7726 铰接式客车机械连接装置 CJ/T 5004 无轨电车系列 CJ/T 5007 无轨电车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无轨电车底盘 无轨电车底盘是无轨电车行驶必不可少的各部件(车身和集电器除外)组成的一个整 体。它包括: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器、转向系、行驶系、传动系、制动系以及蓄电池、仪表等。 在不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标准中无轨电车底盘一词兼有无轨电车散发底盘的含义。 3.2 无轨电车散发底盘 无轨电车散发底盘是指尚未组装成整体并且不包括底架的无轨电车底盘。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08-18批准 1994—03—01 实施 44 CJ/T 5010—93 4.1.1 无轨电车底盘(以下简称“底盘”)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标准。 4.1.2 底盘各总成应合理匹配,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器、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等 的设计或选型,都应在功能、结构、强度、刚度等方面取得协调,并充分考虑城市无轨电车运 行的特点,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 4.1.3 底盘应在下列条件下可靠工作: a. 海拔不超过1200m; b. 周围空气温度在-25~40℃范围内; c. 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不高于25℃)。 对超过上述工作条件的地区,其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厂商定。 4.1.4 底盘的轴距、最小离地间隙、转弯直径、爬坡度等技术参数应符合CJ/T 5004 的规 定。 4.1.5 底盘的设计、制造应遵循标准化的原则,相同规格、型号的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4.1.6 底盘在正常使用、保养情况下,各主要部件的首次大修理里程应不低于250× 103km, 但底架主要构件的使用寿命应与车辆的使用年限相一致。 4.1.7 底盘的各种设备应能承受相应于无轨电车铅垂向、横向和纵向频率f 为1~50Hz 的正弦振动。其振幅A 不大于下列值: (1≤f≤10 (1≤f≤10Hz) ( 1) (10≤f≤50Hz) ( 2) 4.1.8 底盘的各种设备应能承受相应于无轨电车纵向加速度±30m/s2 的冲击。 4.1.9 底盘各部分的配合与组装应能达到CJ/T 5007 中3.1.9关于车辆滑行的要求。 4.1.10 底盘的加速性能应满足CJ/T 5007 中3.1.10的要求。 4.1.11 底盘组装后,车架上平面的离地高度不得大于950mm 。并应保证所组装的整车地 板高度符合CJ/T 5007 的规定。 4.1.12 漆膜必须光泽均匀,不得有空白、剥落、气泡、开裂、堆积、流痕等现象、塑料制品、橡 胶制品等不得沾有漆污。外表经镀锌、发黑等表面处理的零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4.1.13 底盘上各润滑点应易于接近,使用液体润滑油的部件应不泄漏、便于排污。 4.1.14 所有总成及零、部件和元、器件的性能、材质、型式、规格等都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 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所有外购件、外协件均须经底盘制造厂复验合格后方能组装。 4.1.15 底盘产品必须由专业单位设计、制造,并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图样和技术 文件。 4.1.16 制造厂供应散发底盘必须对供应的所有总成和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负责;装 用单位必须对车架和组装质量负责。 4.2 制 动 系 4.2.1 制动系统必须装有彼此独立的常用制动装置和驻车制动装置。常用制动装置或驻车 制动装置可兼有应急制动的功能,否则,应另外装有应急制动装置。 45 CJ/T 5010—93 4.2.2 制动系统必须装设安全警告或安全保护装置。对于气压制动系统,当任一带常压的 管路的气压低于极限值时应能发出光或声的警报信号。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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