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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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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概述
1.合同的概述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规范的是债权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契约)。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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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概述
1.1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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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概述
1.3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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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概述
1.4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
《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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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概述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和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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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订立合同的过程,一般先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诺,经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在法律程序上,把订立合同过程划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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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订立
1.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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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订立
2.要约的方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行为。
3.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的具体情形如下:
(1)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2)口头、行为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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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基础
合同的订立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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