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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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B/T31011-2011《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本标准与NB/T31011-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新建集中式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其他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可参照使用”(见1); ——项目划分的“施工辅助工程”中增加一级项目“风电机组安装平台工程”(见4.2.1.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见4.2.1.5);删除一级项目“施工:供水工程”(见2011年版的2.2.1.3),将其归入“其他施工辅助工程”(见4.2.1.4); ——项目划分的“设备及安装I:程”中增加一级项目“集电线路设备及安装工程”(见4.2.2.2),增加二级项目“风电机组出线”(见4.2.2.1)、“分系统调试”(见4.2.2.3)、“电气整套系统调试”(见4.2.2.3)、“电气特殊项目试验”(见4.2.2.3)、“集控中心设备分摊”(见4.2.2.4);删除一级项目“控制保护设备及安装工程”(见2011年版的2.2.2.3),删除二级项目“安全监测设备”(见2011年版的2.2.2.4)、“环境及水土保持设备”(见2011年版的2.2.2.4)、“国家风电信息上报系统”(见2011年版的2.2.2.4)、“风电场运行管理系统”(见2011年版的2.2.2.4): ——项目划分的“建筑工程”中增加一级项目“集电线路工程”(见4.2.3.2),增加二级项目“风电机组出线工程”(见4.2.3.1)、“无功补偿装置基础工程”(见4.2.3.3)、“防洪(潮)设施工程”(见4.2.3.5),将“交通工程”中“对外交通公路、对外交通桥梁”合并为“对外交通”(见4.2.3.4);删除一级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见2011年版的2.2.3.3),将其项下各项归入升压变电站工程(见4.2.3.3);删除二级项目“其他”(见2011年版的2.2.3.5): ——项目划分的“其他费用”中增加一级项目“工程前期费”(见4.2.4.2),增加二级项目“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费”(见4.2.4.3)、“工程定额标准编制管理费”(见4.2.4.3)、“竣工图编制费”(见4.2.4.5);删除二级项目“工程前期费”(见2011年版的2.2.5.2);将“生产准备费”中“管理用具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合并为“生产管理用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见4.2.4.4): ——费用构成中将人工费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调整到间接费的企业计提费中(见5.3.4.2);将“措施费”修改为“其他直接费”(见5.3.3.2),将“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到“施工辅助工程”中,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单独出项(见4.2.1.5);将间接费中的“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合并为“企业管理费”(见5.3.4.1);将生产人员“社会保障费”归入人工费中(见5.3.3.1);增加“定额标准测定编制费”(见5.3.4.5);将税金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见5.3.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归入企业管理费(见5.3.4.1); ——费用标准中增加“科研试验费”(见7.4.10)、“勘察设计费”(见7.4.11);将定额人工等级中“高级熟练工、熟练工、半熟练工、普工”调整为“高级技工、技工、普工”,并将人工预算单价计量单位由工时调整为工日(见7.1.1);删除了高海拔地区的施工增加费(见2011年版的3.2.3.1);其他相关费用标准根据项目划分、费用构成、费率计算基数、市场价格水平以及营改增政策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风电场规划设计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宗印、赵桂芝、李宏宇、黄琳、薛惠娟、王永刚、孙立宏、张娟。 本标准代替NB/T310ll-20ll。 引言 ? 近年来,陆上风电产业快速发展,技术和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同时国家在提高劳动者收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等方面出台了新的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和新情况。 ??为了促进陆上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更好地反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统一陆上风电场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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