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特融合式学校的准入标准、课程设置及评价标准研究-《辽宁教育·管理版》(2019年3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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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特融合式学校的准入标准、课程设置及评价标准研究-《辽宁教育·管理版》(2019年3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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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普特融合式学校的准入标准、课程设置及评价标准研究 作者:沙鹏 来源:《辽宁教育·管理版》2019年第03期 摘要:随着融合教育思想的不断推广,一些学校开始从普通学校向普特融合式学校转型;但作为一种新型教育模式,其发展仍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加以完善。对于正处在转型初期的普特融合式学校而言,应从特殊学生的准入标准、课程设置及评价标准三方面入手,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探索。 关键词:普特融合;准入标准;课程设置;评价标准 1994年的《萨拉曼卡宣言》首次提出了融合的教育观点,提倡要坚持全纳的教育方针,保证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权并满足其特点和差异性,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孩子也应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在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满足他们的需要,进而建立全纳型社会。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殊教育工作者对于融合教育理念的理解也愈加深入。本土化的融合教育观点对我国普特融合式学校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如今,在教育公平背景下,办好普特融合式学校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更是社会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普特融合式学校中特殊学生的准入标准、课程设置及评价标准三方面展开讨论,为正处在转型初期的普特融合式学校提供一些启示。 一、特殊学生的准入标准 融合教育中一直存在着全部融合与部分融合的争议,前者旨在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平等权,认为人人生而平等,特殊学生也应与其他学生接受一样的教育;后者则更关注学生的学习效果,普特融合式学校应接受有一定学习能力的学生。芬兰被认为是全球融合教育发展较好的国家,其坚持部分融合的教育政策,本着对高质量教育的追求,通过筛查等手段让有一定能力的学生进入普特融合式学校学习,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由此可见,部分融合虽然无法在数量上保证让所有特殊学生都进入到普通教育体系中,但却可以保证普特融合式学校的教学质量得以提高。 倘若选择部分融合,就需要为普特融合式学校制定出恰当的准入标准。我国尚未对此制定出统一标准,但一些地区颁布了融合教育的地方性准入标准。例如,北京地区的准入标准为:年满六周岁,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包括脑瘫、孤独症及其他···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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