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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协议
抵押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抵押人):-------
债务人吴志明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1月7日在上海市与债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主合同所产生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债务本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经三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担保合同条款: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抵押人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2012年1月7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应支付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本息,其支付期限为2012年4月8日。
第二条 抵押物
抵押人闻彬、吴双所有的座落于-----,建筑面积为----的花园住宅,用途为住宅 ,房地产权证号为------号。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为上述主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等)。
第四条:抵押登记手续
由抵押人负责办理。抵押人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20 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抵押物价值
1、经评估上述抵押财产价值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1777.9 万元整(壹仟柒佰柒拾柒万玖仟元);
2上述抵押物已经设定第 一 顺位抵押,抵押权人为 -------- ,债权数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壹仟万元),债权履行期限为 2011 年 1月 31 日至 2013 年 1 月
1
31 日;
3、本次抵押为第 二 顺位抵押。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再提供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债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抵押人已完全知晓并接受主合同的所有内容。
2、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主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主合同中除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外,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3、上述主合同若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抵押人对主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债务清偿承担清偿责任,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要求处置抵押财产的权利。
4、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变卖、拍卖)。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优先清偿主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
5、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先予协商,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得以全部清偿时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可另订补充协议。并具本约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2012年 2 月 20 日补签订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
债权人、抵押权人: 债务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
抵押人: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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