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人行配套制度.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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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人行配套制度;;;“大办法”的法律层次;“大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大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票样;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票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统一显示样式;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统一显示样式;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手续》第一章 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行或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手续》第二章 1、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2、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 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 ;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手续》第二章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 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二节 承兑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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