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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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 § Code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应构成该罪的元素有三,即:(1)有人利用欺骗、胁迫等手段;(2)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受害人有他人财物损失或受到情感上的损害。 解释中,“欺骗、胁迫等手段”是指构成诈骗行为的恶意行为,一般是通过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宣传、威胁、无理要求等获取对方财物。比如,某民警以手中武器之威胁要求被害人赔款,此举明显属于故意恶意的诈骗行为;又如,在视频聊天后诱骗被害人提供财政救济金或财产、被害人同意后交付财物,也构成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指在上述恶意行为的基础上又实际或者可能导致被害人财物的失去或受限注,从而利益他人。“受害人有他人财物损失或受到情感上的损害”是指在上述行为实施之后,被害人是否受到了财物损失或受到情感上的打击,一般情况下是受财物损失;但如果被害人只是仅仅受到了情感上的损害,仍应归于属于该罪行。 以上正是对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重要的是要强调,诈骗行为的恶意犯罪本质,必定要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来震慑社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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