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和保险业务的核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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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和保险业务的核算;第一节 保险会计概述;(二) 保险的分类 1.保险的宏观分类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 病、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政策保险: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具有全面性 \赔偿金额固定特点 . 商业保险:根据合同约定,按商业经营原则所进行的保险。 ;2.按保险经营性质;3.以保险技术特征为标准;以业务承办方式为标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对同一危险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4.以保险立法为标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以国家保险政策为标准: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保费收入由1997年的1088亿元增长到2001年的2109亿元,年均增长18%:保险公司由19家增加到5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无到有, 己达153家,兼业代理机构7.37万个,保险营销员达120多万人;保险公司总资产由1725亿元增加到4591亿元。 ;2000年,我国保险深度1_8%,保险密度5.4美元,而世界平均水平分别为7.52%和387.3美元。在世界排名分别为58位和73位;根据人均保费占人均储蓄余额的比例测算,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为7%,发达国家高达15%,而我国只有2.3%;国内保险公司总资产还比不上世界排名前50家的大保险公司中的任何一家. 2001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亿元,保费收入只有2000多亿元,相差82倍:银行资产达20万亿元,保险资产不足4600亿元,相差42倍. ;我国保险业经营依据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公司法》、《税法》、《民法》、《合同法》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保险法》。我国首部《保险法》是1995年6月30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2002年全国人大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新《保险法》对产险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允许产险兼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对产险公司来讲, 第三领域是其重要的效益险种业务。这一领域的开放势必会对产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必将导致产险公司战略调整。二是逐步取消20%法定分保的规定。为了与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新《保险法》原来法定分保20%的比例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即5年后就不存在法定分保。这一修改对我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影响最大, 迫使再保险公司由原来的国家保护经营走向全面的市场经营。而对于一般产险公司来说, 则是有利的因素, 不仅可以减少再保险费支出,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需要选择再保险合作伙伴。三是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有所放宽,但并未有实质性突破。 ;新《保险法》只是将原“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放宽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因此,产险公司经营的重要业务之一资金运用的渠道狭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四是取消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 条款和费率, 改为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和寿险新产品等的条款和费率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报批”。这一修改使产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有更多的自主权,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和差异化经营拓展了空间。总之, 新《保险法》虽然没有如人们希望的那样做大的修改, 但从修改的结果看,对产险公司的经营是有利的, 为我国产险业与国际接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总体上讲, 我国现有的保险监管体系主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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