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学教案-信任.docVIP

经济社会学教案-信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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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信任 10.1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 代理关系:在一个合约安排中,一个人的福利取决于另一个人的行为,我们就说,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这里,行为人是代理方,受影响的一方是委托方。我们所说的合约安排,可以是有正式文本的,也可以仅仅是口头承诺。 代理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 代理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有可能不惜损害委托方的福利,这样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代理问题是交易中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 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人需要设计更为严密的约束代理人行为的制度,并进行监督。这些都要付出成本。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信任关系的存在,可以减少制定复杂约束制度的成本和监督成本。 10.2 什么是信任 信任的定义 对信任,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我们在这里从制度(规范)和行为的角度下一个定义: 所谓信任,是指在外在的约束制度不完全,且行为主体A不能迫使行为主体B采取前者所希望的行动的条件下,A对于B不会做出对A不利的行动的确定性预期。也可以这样说,信任是在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下,A对B不会对之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确定性预期。 为了便于对这个定义的涵义有准确的理解,有必要做如下解释。 (1)定义中所说的“制度”是指一定群体中对个人有着外在约束力的规则,该群体中的个人若违反这样的规则,将受到明确的惩处。由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付出成本,因此,制度总是不完全的。制度之不完全,既包括在人们之间没有做出尽善尽美的约束行为的规定,也包括做出了规定而难以实施或难以严格实施的情况。对信任的存在而言,制度的不完全性是一个基本前提。如果一项制度已经制定出来并有很大的强制力量来实施它,那么,行为主体A预期B必定会遵守该项制度(遵守这项制度便不会对A造成损害),不能视为A对B的信任。 (2)在制度不完全的条件下,如果主体A拥有足够的强力迫使B采取某种他希望的行动,那么他预期B一定会去做,不能视为信任。武装匪徒胁迫人们做一些事,并预期人们为保全生命必定会服从,并不是对被胁迫者的信任,这是显而易见的。 (3)并非任何对他人行为的确定性预期都是信任。如果A预期B一定会做出损害自己的行为,这种确定性预期当然不是信任。 依靠这一定义,可以看到,信任是和对其他行为主体的内化的规范(即外部强制力不在场时的规范)的了解相联系的。 信任和关于人的假设 引入信任关系,和我们前面已经讲到的对人的基本假设有联系。如果我们假设人的行为是完全机会主义的,即只要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那么,信任是不可能存在的。任何一个头脑清楚的人,绝对不会在既缺乏制度约束,又不施加监督的情况下,把事关自身福利的事情交给一个损人利己的家伙去主宰。像威廉姆森那样对人做出机会主义假设的经济学家,否认真正的信任有必要存在于他的分析体系当中,是完全正确的。不过我们并不采用完全机会主义假设。我们假设人是有限社会化的,社会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会准则的内化,其结果是改变人们的心智结构,使人们不加思考地、不权衡利弊得失地遵循社会准则。有限社会化的个人的心智结构中,存在着一片或大或小的内化了某些社会准则的天地。 对信任的观察 信任涉及人的心智结构,就像研究人的偏好一样,社会理论对信任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去研究。 一个方法是直接问询,这种方法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即被问询者有什么激励使他有理由告诉访问者他真正的信任状况。要知道委托人常常是不愿意公开表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的。不过,通过访问代理人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当然,代理人的感受也是会有偏差的。 另一个做法是通过观察人的决策行为来推断信任的存在和信任的程度。从决策行为的角度看,信任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对代理人不实施监督。不实施监督的范围标志着信任的范围亦即代理人自由活动的范围。 那么,由对代理人不实施监督的行动是否可以推断信任的存在?应当说,条件是不充分的。信任是不实施监督的充分条件,但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有信任一定会有不实施监督存在,但是不实施监督却不一定因为信任引起,还可能因为其他的因素,比如,有良好的制度环境约束,从而使委托人不必亲自监督;委托人缺乏监督能力,或不知道要监督什么,都可能造成监督缺乏。事实上,纯粹的“赌一把”式的决策,可以把低监督和高度不信任放在一起。 10.3 信任给予和风险 信任程度 信任程度是指在外在的约束制度不完全,且行为主体A不能迫使行为主体B采取前者所希望的行动的条件下,A对于B不会做出对A不利的行动的可能性的估计。或者说,是行为主体A对行为主体B不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观概率。信任程度可以用[0,1]之间的值来表示。记为。如果=1,表示完全信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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