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检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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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检查细则 1.隔爆外壳,隔爆结合面 隔爆外壳:能承受已进入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通过外壳上的任何结合面或结构孔不会引燃由一种或多种气体或蒸汽所形成的外部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 隔爆结合面:隔爆外壳各个部件相对表面配合在一起,并能阻止内部爆炸后的高温气体向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传播的接合面。 1.1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含透明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1.1.1 外壳有裂纹、开焊,面积在50c㎡范围内,凹凸深度超过5㎜,或因外壳变形影响电气间隙达不到规定。 1.1.2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内或外表面锈蚀。 a.防爆电气设备外壳非加工金属表面有大于实际臂厚15%或深度大于5㎜面积大于1c㎡(不含漆皮)的氧化层脱落为锈蚀。 b.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加工金属表面(指防爆结合面)发现有锈蚀,用棉丝或布擦过后仍留有斑痕者,并超过GB3836《防爆电气设备隔爆面缺陷处理的规定》中的规定为锈蚀。 c.防爆电气设备用紧固件、导电件发现有锈,用棉丝或布擦过后仍有明显锈斑,并影响强度和导电性能的为锈蚀。 1.1.3 防爆电气设备的门、盖采取正常操作方式不能打开。 1.1.4 防爆电气设备隔离开关打开后负荷侧仍然有电。 1.1.5 可拆卸式控制器,手柄不在停止位置时仍可拆卸。 1.1.6 防爆电气设备用紧固件、导电件采用黑色金属材质制造,未采取电镀等防腐处理。 1.1.7 防爆电气设备装有电气元器件的内壳壁未涂耐弧漆,金属加工表面(指防爆结合面)未采取防腐措施或有油漆。 1.2 隔爆结合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1.2.1 隔爆结合面参数L、L1、W、Ra不符合本细则表4-3-1及图4-3-1的规定。 Ⅰ类电气设备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   表4-3-1 结合面形式 L (mm) L1 (mm) W  (mm) 外壳净容积V(cm3 ) V≤100 V﹥100 平面、止口 或圆筒结构 6.0 6 0.30 - 12.5 8 0.40 0.40 25.0 9 0.50 0.50 40.0 15 - 0.60 带有滑动轴承 的圆筒结构﹡ 6.0 - 0.30 - 12.5 - 0.40 0.40 25.0 - 0.50 0.50 40.0 - 0.60 0.60 带有滚动轴承 的圆筒结构﹡﹡ 6.0 - 0.40 0.40 12.5 - 0.50 0.50 25.0 - 0.60 0.60 40.0 - - 0.80 注:﹡仅适于潜水泵电动机;﹡﹡轴与轴孔最大单边间隙m须不大于W的2/3。(D-d)/2=W Ⅰ、ⅡA、ⅡB电气设备:K不小于0.075mm,ⅡC电气设备:K不小于0.05mm。 L:是指从隔爆外壳内部,通过隔爆结合面到隔爆外壳外部最短通路的有效长度,筒称隔爆结合面长度。 图4—3—1L 图4—3—1 W:是指隔爆结合面相对表面间的间隙,圆珠笔筒形结构,该间隙为径向间隙(两直径尺寸的差)。筒称隔面间隙。 Ra: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平面结构Ra为6.3μm,圆筒结构Ra为3.2μm。 1.2.2 隔爆结合面缺陷或伤痕超过本细则规定。 1.2.2.1 下列情况可不经修补即可使用: a.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针孔或砂眼,在L等于40、25mm的隔爆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在L等于12.5mm的隔爆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2个。 b.偶然产生机械伤痕,其深度和宽度均不超过0.5mm,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结合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可以无伤处几段相加),伤痕突起部分磨平即可。 1.2.2.2 若缺陷超过1.2.2.1a、b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用修补的方法修复: a.螺孔周围6(5)mm范围内的缺陷; b.L或L1为6(5)mm时隔爆结合面内的缺陷; c.隔爆结合面尖角处的缺陷; d.活动隔爆结合面上的缺陷; e.铸件隔爆结合面的松散现象。 1.2.3 用螺栓(钉)紧固的隔爆结合面出现下列情况: a.缺少螺栓(钉)弹簧垫或防松背母; b.螺栓(钉)松动或弹簧垫圈未压平; c.螺栓(钉)或螺孔滑扣; d.螺栓(钉)进入螺孔深度不符本细则规定; e.紧固用螺孔周围及不透孔底部厚度小于螺栓直径的1/3,且不大于等于3mm。 注:当螺栓(钉)直径的1/3小于3mm时,才要求必须大于等于3mm。 1.2.4 隔爆结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厚度85%。 1.3 防爆性能及其参数不符下述规定,判定该电气设备“失爆”。 1.3.1 螺纹隔爆结构: a.螺纹精度不低于6H6g,螺距须不小于0.7mm; b.螺纹结构须有防止自行脱落的措施; c.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少拧入深度均须符合表4-3-2的规定。 螺纹隔爆结构拧入深度啮合扣数 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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