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收费中“反向抹零”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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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收费中“反向抹零”的思考 近日,辽宁大连,一顾客在某店消费930.9元,结账时却遭遇“反向抹零”,被收取931元。相关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实上,该条新闻中的“反向抹零”不是个案,类似新闻互联网很容易查询到。消费者在商超消费、乘出租车结账时,偶尔也会遇到“抹零”情况。“反向抹零”金额虽小,但事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事关市场秩序。在移动支付情形下,“反向抹零”亟待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一、情况分析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买卖交易中,消费结算时出现几毛几分零头是常见现象,抹零约定俗成。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往往会选择“让利”给消费者,把几毛几分的零头给抹掉。反向抹零,则是指经营者在收取顾客费用的时候故意多收了顾客一些钱,以此凑成整数。 (一)“反向抹零”存在形式。广泛存在于餐饮、商超、出租车等日常生活中。据媒体报道,有的餐饮店在收银系统设置“四舍五入”,超过5毛钱就向上收,却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据网友留言、在超市、菜市场经营活动中,有的经营者以糖果等代替“零头”,不给找零。 (二)助长“反向抹零”的因素。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消费者因为好面子或怕被人嘲讽,或嫌维权麻烦,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懒得较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在意几毛钱几分钱了,当被“反向抹零”虽然心理不舒服,但是往往选择不追究。这种无奈默许、听之任之的态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经营者“反向抹零”的坏习气。二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缺乏敬畏。在移动支付方式时代,经营者完全可以做到分毫不差,实现精准扣款。“反向抹零”其实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投机行为,是典型的薅顾客的羊毛。本质上,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缺乏敬畏之心。三是价格监管力度不大。执法部门对“反向抹零”这种轻微违法认识不足,对没有投诉举报的“反向抹零”行为,有时难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仅仅就是口头责令改正。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经营者“反向抹零”。 (三)“反向抹零”具危害性。“反向抹零”虽然金额不大,但并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一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二是严重损害了经营者信誉,导致经营者失去市场的口碑与消费者信任,间接造成经营者的经济损失;三是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有违商业道德,涉嫌违法,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从合同角度讲,消费行为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建立的服务合同。以餐饮业为例,菜单上的价格和消费者的点餐共同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合同的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需要依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餐饮行业中,消费者的权利是享受餐饮店的服务,消费者的义务是支付餐费;而经营者的权利是收取餐费,义务是提供服务。经营者“反向抹零”的行为从合同角度讲是单方提高了服务价格,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反向抹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讲,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有知情权。“反向抹零”前,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增加的零头,增加了消费者的支出,使得消费者没有受到公平对待。因此,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关于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 (三)从价格监管的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者如果“反向抹零”,按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营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诚信守法秩序。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经常性地对经营者是否存有“反向抹零”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又要不定期对经营者开展行政指导,督促其“按实结算”,不得对消费者实施“反向抹零式”的消费侵权行为。二是严格执法。执法部门应对经营者“反向抹零”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高额罚单”、曝光“反向抹零”违法行为等举措,让不法商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买卖交易契约。三是运用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对经营者诚信守法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对存在过“反向抹零”行为的商家进行重点监管,信用“曝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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