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自治自管(自行管理)方案word版-标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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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方案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 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 案。 前款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业主共同决定不委托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法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 第三条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 (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自行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实施主体,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自行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经业主共同表决通过,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 委员会; 1 PAGE PAGE 10 (二)业主大会有设立业主监事会或监事; (三)业主大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有业主共有资金基本 账户; (四)物业管理区域经招标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 业服务; (五)征得物业所在社区党委同意;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三)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五)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六)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 (七)清洁服务; (八)车辆管理; (九)其他服务内容。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电梯、消防、人民防空、技术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没有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管理的事项,应购买物业安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等 保险。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将保洁卫生等分项服务依法委托给第三方,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业主委员会对第三方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住宅每平方米 元/月,商业每平方米 元/月。 第九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期限和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提前结束的,业主自行管理的期限相 应提前终止。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按 XX 市最低工资按月领取津 贴。 具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第三方费用,由业主委员会 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业主自行管理期间,非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不得超 预算经营。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全体业 主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并按季度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将工作情况通报全体业 主,并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监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 库使用信息等。 第三章 自行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业主委员会主任是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分层级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 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安全事故后,业主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并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 行为的,及时报告应急部门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 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 练。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特种设备有关规定,保持在用电 梯处于安全、适宜的运行状态,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建 立并落实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 (二)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 专用钥匙; (三)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四)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 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五)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 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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