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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校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我校在中医药科研领域和区域中医药行业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决定对全校教师的科研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制,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科研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制定和考核结果的核实,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事处负责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的实施。
第三条 科研工作绩效考核面向全校在编的教学、科研、实验及教辅人员实行,人事处综合年度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岗位业绩津贴和确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学校主干学科与其它非主干学科之间的相对平衡,还要对高水平项目和成果、成果转化、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予以倾斜,加大其指标分值,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第五条 科研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使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所涉及的计分指标均须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有完整材料存档,未登记备案和存档的不予计分。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实行分类和分级考核
(一)考核类型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教学型三类;
(二)考核级别按照教师职称序列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及以下三级,对于其它职称序列比照教师序列相应职称对待;
(三)考核使用同一个考核量表,合格标准按照不同类型和级别进行区分。
第七条 科研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一)经考核达到所属类型和级别合格标准分值者为合格。合格标准见下表。
(二)经考核排名在所属类型和级别前20%的为优秀;
(三)经考核未达到所属类型和级别合格标准分值者为不合格。
合格标准
分
分
职
称
值
类
型
教学型
教学科研型
科研教学型
教授
40
50
60
副教授
20
30
40
讲师及以下
10
20
30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附件:科研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
科研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分值
说明
申报课题
国家级项目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人才专项
30
1.本项分值面向第1申报人;
2.以团队工作方式申报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人才专项的申报参与人(限2-4名),按同档次分值50%计分。
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10
省部级项目
申报
4
通过学校主管部门审查
6
厅局级项目
申报
2
校级项目
申报
2
在研项目
纵向
主持
国家级项目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人才专项项目首席科学家
100
1.在研项目指属于任务书规定执行期限内的项目;
2.纵向在研项目参与人员名单及排名次序原则上以项目任务书及结题报告为准;
3.对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在8名以后的,统一每人计5分;
4.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课题获准立项且有经费到账的,计同级别项目分值的50%;
5.横向项目以年度到账经费为准;
6.横向项目参与人为多人时,由横向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人对项目的实际贡献度大小进行分配;
7.横向项目参与人员名单以项目负责人提供名单为准,经费大于100万的限10人,经费在50-100万的6人,50万以下的限4人。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人才专项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60
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40
省部级项目
30
厅局级项目
20
校级项目
10
参与
国家级项目2-4名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人才专项项目
30
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20
国家级项目5-8名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人才专项项目
20
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8
省部级项目2-4名
15
省部级项目5-8名
6
厅局级项目2-4名
6
校级项目2-4名
3
横向
主持
合同金额中每1万元计2分
参与
合同金额中每1万元计1分
结题项目
国家级
50
1.结题项目指按期结题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
2.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成果以同档次分值的2倍计;
3.对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计50%的分值;
4.对结题项目的项目组(不含项目负责人)计50%的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度大小进行分配;5.项目组成员以项目任务书和结题报告为准。
省部级
30
厅局级
20
校级
10
科学技术奖
申报
国家级
50
本项分值由项目第1申报人根据申报团队(限1-4名)成员的贡献度大小进行分配。
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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