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第3部分教育类.pdfVIP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第3部分教育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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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21/T XXXXX—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第3 部分:教育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教育类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辖区内教育类公共机构运行阶段的能耗定额及用能管理,所列各项能耗定 额指标不包括特殊用能系统的能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2910.3 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 3 术语与定义 DB21/T XXXXX.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能耗定额 4.1 一般规定 4.1.1 教育类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按教育程度划分为:高等教育、中职教育、高中教育、义务教育、 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其中,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学校及普通本、专科学校,中职教育包括中等职业学 校,高中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及普通小学,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包括聋哑学校等。 4.1.2 本文件中凡涉及到用能人数统计时,按照附录A 的统计方法计算。 4.2 能耗定额 4.2.1 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综合能耗定额指标的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应符合表1 的规定。 1 DB 21/T XXXXX—2021 表1 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定额 2 单位:kgce/(m ﹒a) 公共机构 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 级别分类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高等教育 8.85 6.56 5.13 中职教育 8.44 6.17 4.86 高中教育 4.64 3.57 2.86 义务教育 4.48 3.45 2.65 学前教育 7.86 6.05 4.84 特殊教育 7.36 5.29 3.87 注:特殊教育是指包括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教育机构。 4.2.2 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的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应符合表2 的规定。对于按照面积收费 的集中供暖,其供暖能耗等级不作评价。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暖形式的机构,其供暖能耗指标分别按 照对应供暖形式执行。采用其他种类能源为主进行采暖的机构,其供暖能耗定额等级参照自采暖能耗指 标,其中燃煤锅炉、电锅炉、热泵采暖电力折算系数按通则附录B 供电煤耗法进行折算。 表2 单位采暖面积供暖能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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