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职业危害与预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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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义务 预防职业病要从源头抓起,只有在源头实施控制,依法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对预防和减轻职业危害起着关键作用,所以,这一环节做好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受到职业危害的危害。 案例:某企业新建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开工建设案 北京某化工企业为扩大生产,在现厂区内投资建设了一个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本厂产品所需的中间产品。监督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间已开始施工建设,但没有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暂停建设,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当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待上报预评价报告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一个月后,监督员再到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没有停止该车间的建设,也没有委托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监督员将此情况上报,经请示后,立案调查取证,经合议后决定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通知企业听证地点和时间。在听证中,企业负责人强调因生产太忙,没能及时落实整改意见,现在已安排专人办理并停止该车间建设,请求减轻处罚。经卫生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该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义务 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案例:某企业拒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法案 某区一从事木材加工企业主要从事木材加工生产胶合板等木制品,生产过程中有木材去皮、切片、热压等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经安全监管部门多次督促、要求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然而该公司以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理由一直拒绝申报。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依法立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维持市安全监管局处罚决定的判决。 ■六、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六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直接影响着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着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这些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采取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劳动者个人的防护,尊重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案例:一起急性硫化氢职业中毒案 2005年6月8日,某公司发生一起4名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疑似职业中毒,其中1人死亡的中毒事故 。经检查发现:1、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生产金属钴(半成品),配料:钴料、浓硫酸、亚硫酸钠。2、现场调查发现操作场所简陋,自然通风条件差,未安装机械通风装置,劳动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为普通防尘口罩。经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急性硫化氢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短时间内向罐中加入大量的硫化钠后,硫化钠与料罐中的硫酸发生反应生成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罐口,在无有效通风设施和有效个人防护的条件下,作业工人吸入大量的硫化氢导致此次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卫生部门 根据职责划分,将此案移交安监部门处理。安监部门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条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在法定时间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另公司付给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等158000万元;中毒人员的医疗费7060.58元,共计205060.58元。 ■八、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技术改造、工艺改革以及选用原材料时,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用人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逐步地寻找并采用无害或危害小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代替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达到消除或降低职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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