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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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1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348-2019,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供配电系统;4.变电所;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6.自备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13.建筑电气防火;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17.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信息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智能化系统机房;24.建筑电气节能;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6.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了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一章; 2.增加了建筑电气节能、绿色建筑电气设计、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三章; 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 编制说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22日以第31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即第2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51348-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0年8月1日 1总则 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备用电源standby power sup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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