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试资料大全(2023年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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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标专家考试资料大全 大 纲 目 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3号)1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12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1 四、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范本)160 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172 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87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92 PAGE 3 PAGE 3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评标专家作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政管办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综合管理及评标专家入库工作。   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区专家资源,组织建立门类齐全、分类合理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开发功能完善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供给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全区各行业及各市、县按照自治区统一标准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前款规定的综合评标专家子库,由全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   第八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及本专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形。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采取行业推荐和社会征集的方式。   (一)行业推荐。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业专家资格予以认定后,将评标专家名单送自治区政管办进行报备和入库。   (二)社会征集。由自治区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专家资格予以认定并入库。如需将有关专家纳入相关行业专业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途径及时申请变更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个人相关信息:   (一)属于行业推荐的,由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评标专家的变更信息,并转送自治区政管办。   (二)属于社会征集的,由评标专家向自治区政管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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