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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 《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 用权用于抵偿其
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 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
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 《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
对 《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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