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督导人员工作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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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督导人员工作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市场督导人员的市场督导行为,提高市场督导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保护用户、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督导人员在针对非法经营、跨区充装、违章作业 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督导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公司内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督导员资格。 第四条市场督导人员从事督导活动,应当穿着公司统一制式服装,佩戴带有公司标识的工作证件。 第五条市场督导人员从事督导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市场督导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市场督导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督导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第七条市场督导人员从事督导活动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八条市场督导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市场督导人员进行督导时,应当使用记录仪、录音笔等器材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填写工作记录文件,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对于非法经营、跨区送气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产权属于公司的,应当实施扣留并向当事人出具扣留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市场督导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产权不属于公司的,应在调查取证的同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到现场查处。 第十条市场督导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留财物或通过变卖扣留财物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十一条督导工作结束后,市场督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督导工作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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