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总体要求.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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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T 128—2020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总体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功能要求、接口要求和安全要求的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依托信息化手段,为需要和享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咨询、供需对接 服务、通话服务的平台。 4 技术要求 4.1 应具备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及环境,能够支撑智慧养老平台运行。 4.2 平台建设宜采用基于云计算架构,通过整合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智能传感等技术,实现全方位 的支持能力。 4.3 应用系统应设计严密、模式清晰、流程顺畅、控制风险,所有闭环运作流程均需要在系统内留下 操作痕迹。 4.4 应采用主流成熟技术,系统设计应标准化、规范化,分层设计,组件化实现,系统应具有良好的 交互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和跨平台性。 4.5 系统应确保7×24小时稳定运行,平均年故障时间:1天。具有高并发性能,支持群集及负载均衡 技术提高系统的吞吐量和高可靠性。 4.6 应有容错处理机制。提供系统崩溃时的快速恢复机制,确保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快速恢复系统正常 运行。 4.7 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 信息,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1 DB3311/T 128—2020 4.8 应根据主管部门数据资源的需求,采用预留数据资源共享与交换接口的方式,实现与业务主管部 门系统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 5 功能要求 5.1 社会公众端 5.1.1 信息发布 5.1.1.1 面向老年人等社会公众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等信息发布。 5.1.1.2 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电话热线等形式提供信息发布。 5.1.2 需求申请 5.1.2.1 老年人或家属可以在线提交养老服务需求申请。 5.1.2.2 平台应提供需求申请办理情况查询。 5.1.3 服务发起 5.1.3.1 平台应具备服务预约发起的功能,服务对象或家属可通过网页、APP、电话、现场等多种形式, 进行服务预约。 5.1.3.2 平台应提供服务预约办理状态查询功能。 5.1.4 紧急救助 5.1.4.1 当服务对象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帮助时,可通过随身携带的手机或呼叫定位装置发出呼叫信 息。 5.1.4.2 平台应通过弹屏、语音呼叫等形式,在8 秒内响应紧急求助行为,自动显示老年人的档案信 息和位置信息。对于呼叫占线等事件,需进行系统记录,并在线路空闲时,及时提醒。 5.1.4.3 平台对紧急救助行为的所有操作,留下痕迹记录。 5.1.5 安全定位 5.1.5.1 通过GPS 技术,结合服务对象手持的终端设备(如智能腕表、老人手机等),可以实时定位 出服务对象的所在地理位置。 5.1.5.2 可通过查询服务对象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终端设备识别码等,对服务对象进行定位,及 查看服务对象的活动轨迹。 5.2 服务机构端 5.2.1 居家养老服务 5.2.1.1 服务受理 5.2.1.1.1 服务受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咨询、服务预约、投诉建议等。 5.2.1.1.2 应形成工单记录,工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受理时间、工单状态、工作人员姓名(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除外); ——服务对象信息,如姓名、地址、来电号码、联系方式等; ——诉求分类及事项内容: 2 DB3311/T 128—2020  信息咨询,内容包括咨询内容等;  服务预约,内容包括预约项目、服务时间、地点、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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