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机制分析和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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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中共中央政治局 2009 年 5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例,第一次规定出问题不仅要问责行政负责人,更要问责党委负责人,也是第一次对被“问责”官员“复出”作出 明文规定。 2010 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标准表述】 [内涵]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 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意义]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 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措施]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 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 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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