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共同体管理理事会章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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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共同体管理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整合和 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在XX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 导下,由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院与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建立以“区级 医院为龙头、镇级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区镇 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城乡医疗卫生均衡发 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需求。 为规范医共体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XX区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 共体)。 第三条 医共体试点由XX市XX区人民医院和大高镇卫 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先试。 第四条XX市XX区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住所:XX 区富国街道富电路339号;XX市XX区中医院医疗服务共同 体住所:XX区富国街道沿河路453号。 第五条 医共体经费来源是:保持原有政策。 第六条 医共体的举办单位:XX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医共体的宗旨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级诊 疗、协同开展。 第八条医共体的业务范围包括:医疗卫生、公共卫生服务、康复医学、综合管理等。 第三章举办单位权利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医共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医共体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医共体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四)提名或任免医共体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六)监督医共体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A)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区医疗服务共同体设立管理理事会,作为决策 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区医共体牵头医院党政负责人、工 会负责人、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和医共体局部职能部门负责 人等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理事会章程及修改意见;(二)审议医共体业务开展规划; (三)审定医共体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拟定医共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医共体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六)任免或提名医共体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医共体财务预决算;(A)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并报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医共体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 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医共体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擅自公开医共体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在医共体内为本人或他人牟取 不当利益;(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 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 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 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 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 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 由集团理事会选举,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催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派 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报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 第四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医共体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 业务的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由医共体理事长、副理事长、 工会负责人以及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代表和医共体职能部门 的代表的理事作为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医共体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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