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回访保修管理规定ZTDJ-ZDZ-1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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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回访保修管理规定 ZTDJ-ZDZ-10-03 1总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回访保修工作,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2.1经营开发部负责工程项目回访保修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2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保修的组织和方案的落实。 2.3安全质量部负责工程项目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2.4项目部配合公司回访保修工作的实施。 3工程项目回访 3.1经营开发部负责建立公司竣工工程项目台帐。 3.2每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年度工程回访计划。回访计划经经营副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3.3工程项目回访方式 3.3.1季节性回访:一般在雨季或冬季进行。雨季回访防水情况;采暖系统、空调系统在回访使用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3.3.2技术性回访: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以便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 3.3.3例行回访: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的年度例行回访直到保修期滿。既可解决出现的问题,还可促进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注意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例行回访可与季节性回访或技术性回访同时进行。 3.3.4保修期满前的回访:工程保修期满之前进行工程回访,既可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又标志着保修期即将结束,提醒使用人注意维护和使用。 3.4工程项目回访方法 3.4.1专访:由公司有关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经营及有关方面人员进行回访,到建设单位听取意见,察看实物,现场解决问题。 3.4.2 信访:由经营开发部向建设单位发出信函,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3.4.3 电访:由经营开发部通过电话向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此种方法仅用于个别情况或特殊情况(老关系户、工程质量好、联系方便)。 3.4.4所有的回访项目必须认真,都应形成记录。 3.5经营开发部应对年度工程回访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管理评审。 4工程保修 4.1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 4.2公司各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或用户的书面或口头方式的通知后,应立即将信息传递到经营开发部。营开发部接到建设单位或用户的书面或口头方式的通知后,立即报主管领导,并将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将要处理的问题会同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和相关的项目部磋商,尽快派出人员前往检查处理 4.3经营开发部对在工程回访中发现的维修项目及建设单位或用户提出的问题应立即做出答复。 4.4检查处理人员应会同建设单位或用户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处置方案。 4.5工程管理部应对修理处置方案研究分析,确定实施作业方案并组织相关项目部实施,并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部应由一名副经理主管负责工程维修。 4.6根据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周内应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保修。 4.7保修质量的验收 4.7.1维修完毕后,对于工程量较大的保修由安全质量部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量小、维修作业简单的保修在完成后可由质检人员检查验收。所有的保修质量检查验收均应有建设单位和用户验收签认。 4.7.2维修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部填写【建筑工程维修记录】上报经营开发部,由经营开发部形成【建筑工程维修台账】。 4.8在保修期结束后发生的质量争议,公司和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4.9保修经济责任的处理 4.9.1由于末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公司负责修理并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4.9.2由于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9.3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9.4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9.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 4.9.6由于多方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与所有责任方协商共同承担修理费用。 4.9.7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5 附则 5.1本规定应严格执行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2本规定形成的记录 (1)建筑工程保修台帐 (2)工程项目回访计划 (3)建筑工程维修台帐 (4)建筑工程维修记录单 (5)工程回访记录表 建 筑 工 程 保 修 台 帐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保修内容及期限 备注 屋面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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