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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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认真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要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要加大工会经费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的投入力度,要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按照全总规定,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总、市总、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乡镇街总工会、基层工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四条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规定、财经法律法规、全总和市委要求,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和市总相关规定。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各项收入。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独立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定期公布账目,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监督原则。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应当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各项经费收入。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所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基层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八条 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购置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 2.用于教师酬金,教师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4.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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